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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意义_宪法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要看清题目! 宪法! 法治社...

来源:52ij试题网   作者:佚名  2016-04-20 22:37  

汪习根 :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作者: uma 出处: 日期:2004-11-10 16:34:30 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一部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价值的宪法.只有依据弘扬人民主权,限制政治权力的基本理念而成长起来的宪法才是法治之根本法,“良宪”的存在及其理性运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依法治国不仅是依宪治国,更在于依良宪治国.故而,深入探讨宪法对构建法治国家的应然价值并使之实在化,对法治之进程具有重要的前导性功能.

一、宪法是法治国家立国的政治宣言

从实在法角度看,宪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准,而符合民主宪政精神的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及其有效运作,则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宪法对法治国家的价值,首先就在于它是立国的政治宣言.不以宪法明确宣示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国家,无论其法律体系多么完备,也称不上是法治国家.

宪法及以其为载体的宪政直接以政治国家的理性构建为价值目标,并表现为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矛盾运动的调节之上.“宪政理论的目的在于政治建设…….宪政理论最终必须找到一种对付政治生活所作价值评判的方法”,“宪政理论的使命是设计出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尔坦:《新宠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1页.)如果说宪政理论是为了正义、自由与民主的美好社会设计政治制度,那么,作为宪政成果或外在形式的宪法便是对政治国家的理想图景的现实规范和最高反映.“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注:[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6页.)宪法是政府和国家的政治圣经.立宪史表明,每当革命成功之后建立新的国家的时候,或者是国内进行重大改革或发生重大社会变化之后,往往都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来宣告新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纲领.这就是说宪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首先是以立国政治宣言的面貌出现的.至于表现的方式,有的写在“序言”里,有的写在宪法条文中;有的写得十分明确,有的写得比较含糊.但目的都是一样,都是宣布新的国家或政权的性质、政治主张和主权的归属.如葡萄牙,在推翻法西斯政权后制定了新宪法,其“序言”写道:“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开辟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以尊重人民的意志,建设一个更为自由、更加公正和更为友爱的国家.”至于我国的宪法,作为立国政治宣言就更为明显,它在“序言”中确认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对国家性质、主权归属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最深厚的法律基础.

用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几乎成为各国的通例.这不是偶然的决策,而是必然的选择.因为:第一,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最高表现,它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的,能代表人民的意愿与心声;第二,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在一国之内,再也没有其他任何法律与文件比宪法更具威信;第三,宪法以规范形式公诸于世,能永垂史册,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不论各种宪法可能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也不论它们的实质是什么,宪法的目的总是要包含一些指明政治行为的某种方式和对政治制度采取某种态度的要求.(注:[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2页. )当然,执政者和立法者用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也怀有各种目的,有的是出自真实意愿,顺应了社会进化与发展的潮流;有的则是虚伪的意思表达,加之各种外在制约因素影响,时有宪法应然价值与宪法实然价值的脱节甚至倒置现象发生.毫无疑问,法治所希望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在实质或至少形式上反映人民主权原则,其价值就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国泰民安.因为法律价值形态本来表达的就是正义,而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合理是首要的正义.人民主权的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是法律价值的最高体现,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当然,人民主权不能停留在口号与宣言上,必须贯穿于具体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之中,这是当代宪政与法治实践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宪法是法治国家治国的法律根据

治国的方略尽管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法治与人治两种.而宪法总是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实际上是宪政的题中之义.依法治国首当其冲地是要实现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这已成为公认的法治和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根本标志”.(注: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与之相反, 在专制与人治社会则没有宪法生长的土壤,或者虽有宪法,却徒具空文,“专制往往产生一个有缺陷的政体根据紧迫情况而要求的僭越权力,很少由于充分行使最大的宪法权力”.(注:[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9页.)在当今世界一百多部宪法中,几乎没有一部不涉及法治的.当然,涉及的方式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不少国家的宪法还一般性地确认法治为本国治国方略.

宪法不仅确定法治这一治国方略,而且大都还直接规定实施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一般讲,法治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当代各国大都确认了这些原则并加以具体化,且不说那些成文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在其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也明确确认法治的原则.如瑞典王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政府组织法》第1 条就规定:“瑞典的一切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瑞典的民主制度以观点自由和普遍、平等的选举为基础,通过代议制和地方自治而实现.政府权力应依法行使.”又如《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奥地利是一民主共和国,它的法律来自人民”;“全体联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法律权威尤其是宪法至上性原则是法治国家宪法的必备条款,如美国宪法第6 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日本宪法第98条也宣布:“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对法治的运行机制,不少宪法都规定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它们大都具有对法律和行为尤其是政府权力运作合宪性问题的审查权,多数直接审理违宪案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再次,大部分宪法都规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的原则.“分权学说与制衡理论的混合,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基础.…分权学说与混合政体理论的混合……,这就是18世纪的英国宪政,即均衡政府理论的基本要素”(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 第17~18页.),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一种要求,“即不同的价值应体现在不同机构的程序中,体现在代表了不同利益的分立部门中.……它明显是西方立宪主义全部格局的核心”.(注:[英]M?? 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宪法的法治价值还生动地体现在它确定了“正当程序”这一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据考证,正当程序的内容最早被英国的一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甚至可以说,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几乎每个宪法性法律文件都在不断完善正当程序这一个原则,后来使这一原则成了英国法治模式(rule of law)的重要支柱之一.当然, 首先在成文宪法中肯定正当程序的则是美国宪法.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明确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的法治价值在正当程序上的表现甚至被认为法治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注: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122页.)它促使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都必须按照合于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正当程序办事.不讲程序,便无法治可言,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而违背正当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当然,宪法更多地是规定法治的基本制度.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在它们的宪法中都必然要规定代议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文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等这些法治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作为法治三大支柱的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和司法独立制度.如1787年美国宪法全文共7条,第1条就是规定美国的代议制度,即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政党活动,早期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宪法中最早涉及政党问题的是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把政党作为社团组织的形式之一加以确定,其第124 条规定:“德国人民,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此项权利不得以预防方法限制之”.此后,不少国家在宪法中确认并规范了政党制度.据统计,截止到1976年,全世界157部宪法文件对政党作了法律规定, 在选举法和其他宪法部门法中涉及政党的规定也越来越多.(注:[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从理论上讲,不少法学家甚至赞成把政党看作具有政治目标的特殊的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合法性应由宪法和法律的特定标准来决定.(注:[德]库待??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0~81页.)至于独立的司法制度,几乎每部宪法都是确认的;但对司法独立的范围、性质的规定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法院独立审判,如中国宪法;一是法官独立审判,西方国家大都如此.

尽管有宪法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法治必然要有宪法.因为宪法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没有宪法,法治便不可能被确认;没有宪法,法治的实施就没有法律依据,这本身就与法治理论相悖.对法治的确认和具体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对国家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价值,这一价值的实质就是维护正义并促进正义的全面实现.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坚定地实施和适时地完善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并已将此庄严地载人宪法,使之成为一条神圣的宪法规范.毫无疑问,这是对宪法法治价值的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宪法意识在法律意识系统中相当薄弱,有部分人对宪法的国家价值认识不清,不仅疏于学习宪法,而且有时还违背宪法,这当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为此,推动法治进程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就是必须深化研究宪法的法治价值,反复启蒙、弘扬与强化主体的宪法意识包括宪法的法理意识和规范意识,使依宪治国和依宪办事为国家和人民直接认同并外化为自觉行动,树立起宪法的崇高威望.

三、宪法是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

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蕴含的自由、公平、效率价值与法治所包含的平等、人权精神一脉相承,孕育了宪法这一民主宪政的新生法律部门.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实现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为法治的生存与发育提供了根基与土壤.只有确认、规范、引导并保障市场经济的宪法,才是符合于法治国家发展的宪法.宪法作为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就在于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托,把维护制度正义与提高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宪法史上的重大变化,就是宪法价值的重心和基点从传统人权和政治领域转变到经济领域,开始由政治立宪向经济立宪转化.所谓经济立宪就是指在这一历史阶段,各国制定或重新修改宪法,以引导和增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中心内容.或者说,其侧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呈现出“宪法之经济化,或由政治宪法至经济宪法”的发展态势.(注:[台]梅仲协:《二十世纪的科学:第三辑——法律学》,台湾正中书局1962年版,第22页.)尽管我们可以把详细规定经济方针政策的宪法追溯到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但这一变化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还是当代的事.其中最典型的是亚洲国家颁布的宪法.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这些亚洲国家已经将之付诸宪政实践并成效显著,亚洲国家“立宪主义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即在经济领域中以宪法特有功能创造财富,逐步消灭贫困(注: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经济问题已出现宪法化趋势”. (注: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52页.)西方国家中最典型的是葡萄牙共和国. 该国宪法第二编是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共分五章,即:“一般原则”、“计划”、“农业政策与土地改革”、“财政制度与税制”、“商业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洋洋数千言,规定的全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

经济生活被纳入宪法规范之内,这是立宪重心的根本转移.但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二战后,德国学者,特别是宪法学者曾对此专题讨论过.有人认为,如果宪法条文不对经济秩序作特别规定,宪法则只能对经济秩序保持中立;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也不能保持什么“中立”,而应该发挥其调整经济的功能.其实,这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理所当然地对经济关系起能动的反作用,这已被历史事实所证明.宪法对经济关系的功能与日俱增的事实,早在60年代就为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所发现,其核心思想为:法包括宪法及其他所有法律部门的根本宗旨就是“效益”,即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利用资源,实现财富的极大化.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分析法学的最基本命题,正如波斯纳所说:“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促进经济效益”.(注:R .A. 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7.p.517.)他们极力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与方法对宪法进行经济分析,用“成本”、“效益”这些经济学的概念对宪法进行阐释.尽管学界对此评价不一,但至少有一点是正确的,那就是业已肯定了宪法对经济关系和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不仅如此,随着宪法经济价值的日益强化与凸现,以经济立宪为实证分析的入口,法学界有人主张应从对宪法的一般性经济分析进一步发展到凝炼出一门新型的分支学科——经济宪法学.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宪法价值的及时选择及其功能释放,是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重要机制.因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自发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除了一般地要求法治社会环境的支撑使之内化为法治经济,更要求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领域作出明确的界定,划分出公共权力所及的“公共领域”和个人权利所在的“私人领域”.经济权力同其他政府权力一样也应是有限度的,合理的界限便是:既要保障政府干预与调控经济权力的存在与高效运行,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以保障经济自由免受公共权力的过分干预与侵犯.在经济领域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制度结构,正是法治的生动表现,也是宪政精神的外化和宪法的“效率”与“秩序”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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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有什么意义?大哥大姐 有利于国家统一 那方面的[政治科目]

这个题目是个很空的题目,可以任意天马行空的说,只要是关于社会主义的.但是我还是给出我答案,以供您来参考,如有不足,请多多指正.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第五,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国家统一法,才能防止台湾的独立.

问题2:宪法在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科目]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毫无疑问,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本文拟就法的作用略陈浅见.\x0d一、确认和巩固作用\x0d宪法作为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 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个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x0d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利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合法,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利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即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而且国家的基本组织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利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x0d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 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 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 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利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x0d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础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x0d二、限制和规范作用\x0d尽管宪法由掌管国家权利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利,然后才能有宪法.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利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利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利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x0d宪法对国家权利的限制作用,是由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利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而国家权利一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既是公民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利予以限制.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即是国家权利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利的组织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那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x0d宪法对国家权利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利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利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的运行.任何国家权利都必须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机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利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x0d三、指引和协调作用\x0d指引作用是所以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这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第二,就指引的范围来讲,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的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虽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第三,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 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如前所述,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x0d四、评价和宣传作用\x0d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效果.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作用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 ,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够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评价.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原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x0d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具有宣传作用,他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的预言,通过总结我国近百年的历史,特别是20 世纪以来所发生的大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也将更加有利地促进人们公民意识的增强 .

问题3: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问题4:宪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en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问题5:如何正确认识宪法,加强法制建设[历史科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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